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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副巡视员陈建川到永川局调研工作 市0元注册公司流程局副巡视员陈建川到永川局调研工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7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8101715454613739.shtml

     为认真落实完成市委交办的“四件”大事,助推全县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工程,促进酉阳经济又好又快速发展,酉阳局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出台了招商引资全民创业30条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限制

     (一)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均支持企业经营。

     (二)允许酉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经商创办企业。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长,参与创业。

     (三)对从事种植、养殖行业的,不强制性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如因生产经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予以办理。

     (四)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对重庆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试点,给予支持和指导,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五)允许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净资产、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公司;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六)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七)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八)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九)中央企业在渝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

     (十)放大“两翼”政策效应,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外,允许法定登记住所在“两翼”的企业将实际经营场所设在“一圈”的对口支援基地试点园区内。

     (十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采取新设立方式,出资形式全部为非货币形式的,允许实行“零首付”注册,核发营业期限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半年内实收资本缴付到位20%的,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延长其营业期限。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在新名称中可不添加字号;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十二)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限制。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即可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属的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十五)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5个减少为3个。

     (十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登记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十七)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八)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建筑(房地产开发)资质范围内的业务”。

     (十九)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

     (二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中,个体工商户除经营范围涉及高危行业的外,可以凭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不强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型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二十一)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

     (二十二)公司变更住所、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的,登记时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宽松发展环境

     (二十三)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停止征收个体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新开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注册登记费。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免于注册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民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资金数额自行申报制,并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十四)建立提示警示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约见等手段,实现指导和查处案件相结合、以事前防范为主。对相对人在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隐患、出现的违法苗头,及时提示或警示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行为,尽力避免其进入违法状态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十五)实行“首违不罚”制、“轻微不罚”制。除涉及公共安全、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商标侵权、两虚一逃等严重违法行为外,其它初次进入违法状态的相对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以处罚。

     (二十六)严格执行总局“六项禁令”和市局“十不准”规定,严肃处理吃、拿、卡、要和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培育工商廉政文化。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试点工作,广泛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监督。

 

     三、优化工作服务

     (二十七)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办理营业执照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答办制、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切实提高登记效率。企业登记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登记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当场办结。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局领导亲自过问、重点服务。推行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以方便群众办事。

     (二十八)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引导企业积极注册商标、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大力支持企业开展促销和广告宣传活动,着力培育品牌产品。

     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增强经营活力。帮助骨干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全力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九)开展各种培训。免费举办商标、广告、经纪人、注册登记、消费维权等培训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酉阳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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