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委宣传部向市属各新闻单位发出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刊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
《办法》规定:对违反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按照月违法率、月违法次数等指标分别进行记分。根据目前我市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重点,记分类别主要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非法“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五大类合并计算。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属新闻媒体广告进行监测,定期统计各媒体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情况。市工商局提供的监测统计数据作为虚假违法广告记分依据。
虚假违法广告记分办法如下:各新闻媒体月违法率超过规定限度(2008年为10%)的1个百分点记﹣5分;各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次数每月超过规定限度(2008年为300次/月)的1次记﹣0.5分;各新闻媒体发布非法“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的,1条(次)记﹣1分;月违法率和月违法次数超过规定限度、发布非法“性药品”或性病治疗广告的,记分时累加计算。
《办法》同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责任:各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记分累积达﹣500分的,给予该媒体广告经营部门分管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负责人停职处分,停职期间不作同等职务安排;记分累积达﹣1000分的,给予该媒体广告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停职处分,停职期间不作同等职务安排;记分累积达﹣1500分的,给予该媒体分管广告经营的副总编辑免职处分,1年内不作同等职务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记分累积达﹣2000分的,给予该媒体总编辑免职处分,2年内不作同等职务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该《办法》是在原《<重庆市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办法》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市属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广告经营行为起到重要作用。(广告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