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上半年,九龙坡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0件,主债权金额达288884.45万元,与《物权法》实施前相比,呈现四大特点:
一、登记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物权法》实施前,办理登记的银行以工行、建行、交行、信用社等国有性质的银行为主,而实施后,主要以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商业银行为主,登记主体性质发生变化。08年上半年,以后者为主办理抵押登记18件,占总数的60%。
二、抵押权人相对集中。《物权法》实施前,各大银行均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后,登记主体变得相对集中,仅08年上半年,某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6件,占总数的53%。
三、抵押物范围扩大。《物权法》实施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主要以机器设备为主,其他类别相对较少;实施后,以商品作为抵押物办理登记的增多,特别是钢材、汽车等高价值商品成为抵押权人的新宠,部分银行还接受了浮动抵押。上半年,以商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5件,占总数的50%。
四、主债权金额增大。《物权法》实施前,主债权金额以几万、几十万为主,上百万较少;实施后,主债权金额达到了几百万、几千万,08年上半年,就办理了单笔主债权金额达25亿。(九龙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