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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局“四个三”力促腐倡廉建设 北碚局“四个三”0元注册公司力促腐倡廉建设
发布时间:2008年4月4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84316534111142.shtml

     为加强“四化”建设,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率,万盛局突出行政处罚重点环节,从七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审批。要求各办案单位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需要立案的,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

     二、强制措施。对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的,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如情况紧急不能报批的,必须事前取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对已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的,均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案件的局领导批准,向当事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三、调查时限。要求逾期年检案件、验照案件在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案值5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无照经营、产品质量、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事实简单的案件,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商标侵权案件在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其他案件在8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四、案件核审。法制机构对送审案件进行登记,收卷、退卷均由办案单位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要求核审自接到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五、审批权限。明确分管案件的局领导负责审批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万元以下的案件。案件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新类型、重大、吊销执照等案件。工商所长负责审批以工商所名义处理的案件。

     六、案件执行。明确办案单位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后30日内,当事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的,由办案单位报分管案件的局领导批准后,以处罚机关名义书面催缴;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自复议或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审查,由法制机构报分管案件的局领导批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案单位给予执行协助。

     七、没收物资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销毁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销毁的,办案单位报分管案件的局领导同意,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没收后的财物后进行销毁的,由财务部门报请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自复议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销毁,或会同办案单位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万盛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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